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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质监局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质监办发〔2015〕23号

  各区县局、分局,稽查总队,宣教中心,特检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及《质检总局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方案》要求,市质监局制定了《北京市质监局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质监局特设处。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5
327

北京市质监局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方案

  截至2014年底,我市共有电梯近18万台,并保持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长。电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电梯安全涉及民生保障,日益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但是,由于目前部分电梯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选型配置与使用条件不适应、维护保养不到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渠道不畅通,以及老旧电梯数量逐步增多等原因,电梯事故时有发生,电梯困人等故障还较多,电梯安全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安全、稳定运行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为贯彻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公众安全乘梯、便利乘梯,进一步服务和保障民生,按照《质检总局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方案》要求,我局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降低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提高电梯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让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通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建立政府救济制度,整合社会有效资源,逐步形成企业全面负主责,质监部门守底线,行业部门抓提高,属地政府有救济,社会资源为补充的电梯安全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

  二、组织机构

  市质监局成立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指挥部,由市质监局副巡视员李亮华担任总指挥(见附件1),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统一协调部署全市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相关工作。各区县局、分局分别成立指挥部,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组织完成本辖区相应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是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电梯安全隐患大排查,督促使用单位对存在安全问题的电梯,逐台建档并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针对管理薄弱的三无电梯(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通报属地政府,联合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对于状况较差的老旧电梯,发挥政府作用,调动各方力量,推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二是建立电梯风险防范机制。开展老旧住宅及交通、商业、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高风险电梯安全评估,将安全隐患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督促整改,防止发生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守质监部门电梯安全监管底线。

  三是落实行业部门管理职责。协调住建部门细化制度、完善措施,畅通住宅电梯维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渠道;完善鉴定规则、落实鉴定机构,开展电梯安全鉴定,并把安全鉴定、安全评估和定期检修制度与维修资金使用政策衔接,提前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电梯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四是建立属地政府救济制度。落实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要求,提请市政府印发文件,纳入区县(街道、乡镇)综治考核指标,促进区县政府建立产权不清、资金不足的老旧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治理政府救济制度,落实属地政府住宅电梯安全职责。

  五是完善社会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社会化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研究保险公司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行。整合社会应急救援资源,提高救援速度和资源利用效率,满足群众对于电梯安全、稳定运行的迫切需求。

  六是建立风险市场救济制度。研究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保障范围,发挥保险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功能和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有效化解民事责任纠纷,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工作进度

  (一)第一阶段(331日之前)制定方案,宣传动员。

  各区县局(分局)向属地政府汇报电梯安全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参与,建立健全在属地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联合工作机制。要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经费,集中部署大会战工作。市质监局制定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的规划方案。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大会战的目的意义,动员有关部门和电梯生产、使用单位,以及行业协会、商会、业委会等积极参加大会战工作。

  (二)第二阶段(41-630日)自查自纠,消除隐患。

  各区县局(分局)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单位对在用电梯逐台进行隐患排查,对发现问题的电梯,要按照存在的问题逐台制定整治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消除安全隐患。要将自查自纠情况和存在问题电梯的整改情况按照一梯一表(隐患排查要求及表格参考式样见附件2)的要求及时上报属地质监部门。督促电梯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使用和维保单位的自查自纠提供技术帮助,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告知使用单位,并向属地质监部门报告。对投诉举报属实或制造单位报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区县质监部门应责令使用管理和维保单位进行针对性排查和整改,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第三阶段(71-930日)分类建档,重点督查。

  在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单位逐台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根据本区情况组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等人员,结合电梯定期检验等工作,对辖区在用电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使用时间长(15年及以上)、使用强度大(地铁、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配置水平低(回迁房、保障房等)、管理力量弱(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的电梯,以及自查发现问题尚未完成整改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制造单位报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

  对自查自纠仍未完成整改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电梯,要督促使用管理和维保单位逐台建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尽快完成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质监局组织相关检验机构,对全市使用15年及以上的老旧住宅电梯及轨道交通电梯等3956台高风险电梯,开展一次安全评估,并向使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提出整改建议。

  (四)第四阶段(101-1130日)挂牌督办,集中攻坚。

  对前期建档还未完成整改的电梯,集中攻坚,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力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治工作。对于三无电梯,要报请地方政府,发挥乡镇街道基层政府作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要重点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落实维保单位、落实维修资金筹措。

  对于已建立维修资金的住宅,协调住建部门细化资金使用制度,力争2015年电梯更新改造维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额度较去年增加50%;对于产权不清、资金不足的住宅,要落实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要求,促进区县政府(街道、乡镇)建立电梯安全隐患治理政府救济制度。借鉴东城、西城经验,由属地政府给予资金补助,按照政府统筹、财政支持、技术支撑、群众参与、过程公示、部门协同的原则协调解决,并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期筹措机制。

  对于无法落实整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要依法予以封停,同时书面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告属地政府,提请作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大会战期间电梯安全状况及整改工作进展,发挥社会监督,推动隐患整改。

  (五)第五阶段(121-1231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

  总结大会战中好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建立完善电梯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按计划完成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并着手进行数据的汇集统计和风险分析。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督查检查。

  各区县局、分局要充分认识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制定方案,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开展督查,力求实效,按时完成。期间,市质监局将对各区县工作落实与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二)落实主体责任,发挥社会监督。

  生产、使用单位是保障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和生产单位隐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和产品安全质量。落实电梯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以及制造单位保障电梯质量安全的责任,充分发挥其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调动业委会、居委会等群众组织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建立协调机制,调动各方力量。

  要发挥政府和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向本区县政府汇报,争取区县政府或安委会发文;争取将电梯安全工作列入本区县民生保障项目,通过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等,加大对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保障力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建立协调机制,齐抓共管、多元共治。要积极发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优势,严格开展电梯检验工作,承担隐患排查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稽查执法机构要密切合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电梯隐患整治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

  要加大对大会战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好电梯安全周等集中宣传活动,让群众了解和掌握电梯安全常识,提高电梯安全乘用水平。及时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存在问题的解决。促进全社会关心、关注电梯安全,营造电梯安全、你我有责安全乘梯、文明乘梯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积极宣传大会战取得的成绩和进展,营造人民质检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宣传方案见附件3)。

  (五)总结提炼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工作中要注意总结成功经验,发现存在问题,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大会战的有效性。要系统总结大会战中的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检验检查信息统计分析等好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延续到以后日常工作中,并将其制度化,建立和完善电梯安全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各区县要按规定按时报送隐患排查情况、整改情况等统计数据、阶段性成果及工作总结(信息报送要求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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